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學位修業補充規定

94 年 09 月 20 日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5 年 01 月 20 日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5 年 03 月 14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8 年 01 月 14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為使本所研究生確知修業相關規定,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章程第十七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第三 條及國立成功大學各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第一條第二項,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畢業學分)

本所研究生之畢業學分為八十學分,內含學位論文六學分,而修業期間至少三年。

本所研究生選修本所及法律學系碩士班以外之碩士班法律課程者,總計不得超過六 學分。

 

 

第三條 (選課)

本所研究生每學期選課至少應有一門,每學期修習學分上限不得超過二十學分,但 經教授會議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課程)

本所研究生之修業課程分為基礎選修課程與專業選修課程。

基礎選修課程分為「一般課程」、「專題研究課程」及「語文課程」,語文課程之畢 業學分以八學分為限。

共同專業選修課程分為「理工科技法學課程」、「生物、醫學科技法學課程」、「管理 法學課程」及「人文法學課程」至少選修十五學分(包括基礎選修課程之專題研究 課程),其中個人專業課程至少六學分,本所研究生應於實際在學第五學期結束前 選定「個人專業課程」(附件一)。

選修原屬科系之研究所課程須經本系教授會議同意,畢業學分以六學分為限。

 

 

第五條 (指導教授)

本所研究生聘請指導教授,以本所現任教師為原則,但主題特殊,非本系現任教師 所能指導者,得專案提報教授會議同意,聘請所外教授指導。

本所每一學年,專任教師新增之指導學生以 3 人為限,兼任教師新增之指導學生以 2 人為限,但情況特殊經本系所教授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律學系碩士班及科技法律研究所之指導學生名額不可流用,但情況特殊經本系所 教授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律學研究所 92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碩乙組學生計入科技法律研究所指導學生名額。 本所研究生應於實際在學第四學期結束前,繳交「指導教授指導論文同意書」(附件二);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其他特殊事由者,得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向教授會議提 出申請並列席說明,經教授會議決議同意後,延長之。

申請更動指導教授者,應事先填具變更理由書,取得原任與新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 意,於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考試六個月前提出,並經教授會議同意。

 

 

第六條 (附則)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