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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一、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研究生章程及本校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第五條,特訂定本原則以保障本系研究生學習研究之自由及維持良好之師生關係。

二、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之原則,應依據本校研究生章程第七條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系規定,並經本系系主任同意。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研究生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或原論文指導教授因故無法維持指導關係,得由研究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向系主任提出更換指導教授之要求,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等三方均同意後,至系務會議核備後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系主任召開本系碩士班課程委員會討論並經系務會議議決,選認適當教授或由系主任擔任指導教授,或經由會議討論採用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原指導教授因故無法明確表達同意或不同意者。

(三)、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四)、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本原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本校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