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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評選辦法 |
名稱(原名: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 113年6月20日工學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 114年3月6日工學院系所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7月10日工學院系所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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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下稱本院)為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之審查與評量作 業,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訂定本辦法。 二、獎勵名額:綜合考量校方分配名額原則及本院各系(所)近三年博士生人數,決定本院各系(所)當學年度獎勵名額,名額 由系所自行控管。 三、獎勵對象:已註冊入學就讀之博士班學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身分報考。 (二)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 (三)錄取後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 (四)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 四、獎勵金額與期間: (一)112學年度(含)以前(舊制):每名每月新臺幣四萬元整,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獎 勵金額全數由國科會負擔。 (二)113學年度起(新制):每名每月新臺幣四萬元整,至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獎勵金額 全數由國科會負擔。 五、申請方式: (一)新申請:由申請人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召開會議審查後,擇優推薦,將被推薦人(含備取人選)之申請資 料繳交本院彙送研發處備查。 (二)續領申請: 1. 系控名額(新制):由獲獎生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召開會議審查,評定續領資格,將獲獎生之申請資料 繳交本院彙送研發處備查。 2. 院控名額(舊制):由獲獎生向本院提出申請,院長邀集副院長及相關領域教授三至五人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審 查,將審查結果送研發處備查。 (三)遞補申請: 1. 系控名額(新制):獲獎生於獲獎第一年因故無法請領本獎學金時,得由其備取人選依序遞補其獲獎資格,請領剩 餘之獎學金;如遇備取人選不足以遞補或獲獎生於獲獎第二或第三年因故無法請領本獎學金時,由獲獎生所屬系 (所)重新開放同系(所)之博士生申請,比照新申請方式辦理,被推薦人將遞補其獲獎資格,請領剩餘之獎學金。 2. 院控名額(舊制):獲獎生因故無法請領本獎學金時,由本院重新開放各系(所)相同入學年度之博士生申請,申請方 式比照前款續領申請下之院控名額方式辦理,被推薦人將遞補其獲獎資格,請領剩餘之獎學金。 六、申請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 (一)學業成績表現優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一年級新生:博士前一學位之修業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或每學年班或系排名為前20%。 2. 二年級以上學生:除應符合前子目資格外,於博士班修業期間,每學期任一學科成績不得低於80分。 (二)具有特殊研究成就:經本校指導教授認可於該領域有特殊成就,並檢附指導教授推薦信。 七、申請文件: (一)新申請: 1. 申請表 2. 指導教授推薦信(以「具有特殊研究成就」條件申請者須檢附) 3. 學士及碩士學位證書 4. 前一學位歷年成績單(以「學業成績表現優異」條件申請者須檢附)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如:期刊與會議論文、專書、專利證明書、競賽獎狀及其他優異表現之證明文件 (二)續領申請: 1. 評量表 2. 博士班歷年成績單 3. 於前次獲獎期間表現優異之證明文件,如:通過博士資格考證明、期刊與會議論文、專利證明書及競賽獎狀等 (三)遞補申請: 1. 申請表 2. 指導教授推薦信(以「具有特殊研究成就」條件申請者須檢附) 3. 學士及碩士學位證書 4. 前一學位及博士班歷年成績單(以「學業成績表現優異」條件申請者須檢附)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如:期刊與會議論文、專書、專利證明書、競賽獎狀及其他優異表現之證明文件 八、續領評選標準:獲獎生於前次獲獎期間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每學期任一學科(不含專題討論)成績皆高於80分 (二)通過博士資格考試 (三)發表(含已被接受)一篇學術期刊論文 (四)發表一篇國際性學術研討會論文 (五)取得一項專利權 (六)於全國性/國際性學術競賽獲獎 但若系(所)有更嚴格之標準,則從其規定。 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本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