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86年10月29日8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91年09月23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2月18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1月14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5月3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月24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5月29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1月13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05月05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大學畢業生就讀本系及本系研究生專心從事學術研究,並協助本系推動相關之教學研究與行政工作,特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六條訂定本系獎、助學金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博、碩士班獎、助學金每學年度之名額,依據校方分配額度訂定之。助學金每月支領金額依校方分配額度定之。

 

第三條 (獎學金之類別)

本系獎學金之類別與名額如下:

一、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

碩士班各組一年級研究生入學成績第一名者,限入學該學期依系上所定時程申請。本獎學金每二月發給壹萬伍千元,至入學該學年度結束時止。入學該學期之獎學金之發放金額及發放時點,得依該學期所屬會計年度之會計作業時程酌予調整。

二、研究優秀獎學金:

博、碩士班各組註冊研究生,擇優數人,依當年度學校分配金額扣除已發放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後之3/5額度,分配其獎學金。

三、研究新生獎學金:

除第一項入學註冊者外,博、碩士班各組一年級研究生,依當年度學校分配金額扣除已發放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後之2/5額度,平均分配其獎學金。研究新生獎學金之發放,以研究生入學第一學期為限,並於入學第一學期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核發。

 

第三條之一 (助學金)

本系助學金之名額:博、碩士班各組研究生各年級若干名,其名額依學校分配金額定之。

第三條之二 (獎、助學金之申請資格及申請期限)

一、申請資格:

    (一)以本系正式註冊在學之研究生為限,但網站管理助理不在此限。

    (二)研究生在校內外專職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兼職者之申請資格,由本系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委員會個案審核確定之。

    (三)違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將立即停發其獎、助學金,並追回已領之獎、助學金。

二、申請期限:

須於本系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三條之三 (獎學金之審核標準)

一、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碩士班一年級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排序,遞補至第三名為限。

二、研究優秀獎學金之推薦與分配如下:

    (一)由本系專任老師推薦者:

在學之博、碩士班研究生,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每位本系專任老師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前,依系上所定時程擇優推薦至多兩名領取:

1. 博、碩士班研究生選修本系專任老師上一學年度所開設之研究所課程;

2. 博、碩士班研究生於上一學年度參與國際型研討會發表論文。國際型研討會指所有與會講者之國籍共超過三國以上者。

3. 博、碩士班研究生於國內外有審查制度之期刊發表論文。論文發表時點以刊登證明所載日期認定之。

    (二)由本系法律服務委員會推薦者:

1. 參與本系法律服務活動研究表現優秀之學生,得由本系法律服務委員會,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前依系上所定時程推薦。推薦名額至多七名。

2. 本系法律服務委員會得按個別被推薦人之具體表現,就初核定金額再另行加計獎勵金額(以下簡稱為「加計金額」)。加計金額後,每位被推薦人之每次總領取金額,以該次初核定金額2倍為上限。

3. 本系法服活動研究表現優秀學生所領取之研究優秀獎學金,得按具體情形於會計年度中10萬元額度內預先撥給;核撥剩餘之金額併入研究新生獎學金使用。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被推薦者得重覆被推薦,並重覆領取研究優秀獎學金。

 

第三條之四 (助學金之審核標準)

協助本系各項教學與行政工作者,始得申請本助學金。申請人數逾第三條之一所定名額者,由本系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委員會審核確定之。

 

第四條

各獲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如有休退學或其他不得申請獎、助學金之情形時,應停止發放或限制申請獎、助學金。

經依規定考核,其服勤成績不合格者,停止其領取資格。其缺額由其他研究生遞補。

第五條  

領取助學金者,其工作分配及服勤考核如下:

一、助學金之研究生其工作範圍及優先順序為:協助本系教學、行政工作、專任教師研究。

二、領取助學金研究生之工作分配及考核,分別由相關教師、系辦公室初考後,送本系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委員會復考。

三、前項考核於每學期向系務會議報告,由系務會議決定是否停止服務績效不佳者之領取權。

第六條   

本獎、助學金之發放,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二年級以上研究生自八月份起發給。二者均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但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當月止。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