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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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系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
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113.3.20) |
一、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設置「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系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推動及改善系務之發展。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系務會議投票產生,最高票者擔任召集人,系主任與前任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三、依學年度起迄時間,委員任期一年。每學年結束前進行改選,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職掌如下: (一)導師制度的規劃。 (二)學生生涯規劃及畢業後升學與就業之輔導。 (三)系慶活動之規劃。 (四)本系師生的對外推廣教育與服務。 (五)本系內部評鑑業務之制定。 (六)本系網站之設置、維護、規劃、設計與更新。 (七)系館空間、設備的運用。 (八)其他系務發展相關事項。 五、召集人因故出缺時,以系務會議該學年度召集人選舉結果得票數之次高票者遞補為代理召集人,直到召集人復職為止。委員因故出缺時之遞補辦法,亦同。 六、本會於必要時召開,並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召開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審議通過。聯席會議扣除重複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八、召集人應於系務會議報告工作內容及提案。重大決議均需提交系務會議討論,決議後始得實施。 九、本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