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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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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中國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 系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置委員六至十五人,由下列 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 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但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 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教評會委員 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推選五至十四人為委員。已同時 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系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系務 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 不得擔任系教評會委員。 系教評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 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委員之推選方法,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同仁不記名投票。依得票數之高 低,決定當選與否。
第三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隨時召開臨時會 議,亦得由委員三人提議召開之。
第四條 系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 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聘任 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 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 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系教評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 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 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 得審議通過。 系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系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系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 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 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 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系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者。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系教評 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系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 原因事實,向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系教評會決議之;系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 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系教評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 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 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系教評會得請該委員說 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