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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系務會議規則

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系務會議規則

                                                                113.02.22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謀系務會議程序之民主、合法與效率,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系務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系務會議之召集、進行與執行,除法律、本校章則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三條  系務會議議決本系教學、研究或其他有關系務之事項。

第四條 系務會議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由系主任擔任主席。系主任應邀請大學部、研究所代表各 1 名列席會議。

第五條  系務會議必要時,得由主席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第六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若經系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時,系主任應於 10 日內召開臨時系務會議。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系務會議應有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若有重大議案時,應有本系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系務會議應備書面紀錄,記載開會日期、地點、出(列)席人員、議題、討論與決議之要點,必要時得錄音或逐字記錄。

第九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