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下載法規原始檔 |
|
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5年4月29日8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5月15日8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31條及相關法令,訂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設置辦法。 二、本系教評會設委員9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2) 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推選8人為委員。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系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1)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2)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3) 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4)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五、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由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辨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教師之升等,由本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系教評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系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系教評會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