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李國鼎科技與人文講座」設置要點 |
90.09.05 第五一八次主管會報通過 93.05.25 李國鼎科技講座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4.18 李國鼎科技講座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5.19 李國鼎科技講座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8.03.12 李國鼎科技講座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1.16 李國鼎科技與人文講座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12.22 100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3.14 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3.13 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5.20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06.26 李國鼎科技與人文講座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11.21 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照案通過 107.10.02 李國鼎科技與人文講座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11.23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02.09 李國鼎科技與人文講座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03.26 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1.06.24 李國鼎科技與人文講座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111.11.22 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11.16 112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鑒於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暨榮譽董事長鄭崇華先生為推崇李國鼎先生對經濟之卓越貢獻,並繼續推動中華民國科技與經濟發展,特捐贈本校基金設置「李國鼎科技與人文講座」(以下簡稱本講座),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講座設置宗旨在協助對中華民國科技與人文進步之研究、發明、創新或學術相關活動之獎助,暨對獲有重大成就者給予獎勵;並促使科技發展與人文素質的提昇更加緊密扣合。 三、獎助項目: (一) 「李國鼎講座教授」:依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要點邀聘之專家學者分理工、生醫、能源及人文等類科,設置講座教授至多四名,每名獎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 「李國鼎榮譽學者」:國內外學者專家於科技領域領導執行大型、整合型之研究計畫;於人文社會領域重要學術期刊發表特殊研究成果,或著有原創性、具重要學術價值之專書,得邀請擔任學者,名額至多四名,每名獎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李國鼎研究獎」:本校教師任職本校五年以上,年齡四十歲以下,其從事之研究工作有傑出成果者,每年擇優給予獎助,名額至多三名,每名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 「李國鼎金質獎」:本校教師於專利、發明或技轉,有具體優良成果或事蹟者,每年擇優給予獎助,名額至多三名,每名獎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 本校學生出國參與跨國雙向研修一學期以上,得申請經費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並以博士生與碩士生為優先。本款補助金額,以壹佰萬元為原則。 (六) 本校教師運用網路科技研發具特色之學程,得申請經費補助,其額度由委員會視實際情形核定之。但同年度補助人事費,以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七) 本校教學研究設備之設立,對科學發現或教學成效有重大貢獻,視獎助經費結餘,擇優酌予補助。 (八) 本講座每年應提撥研究經費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為原則,用於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本校教師共同合作,進行有利於中華民國科技與人文進步之研究。提撥經費之額度由產學創新總中心就講座每年經費結餘狀況,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討論研究方向、提案及所需經費,於取得共識後定案執行。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助項目如未申請,得流用至其他獎助項目。流用增加之名額,以不超過原獲獎名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四、本校應依捐贈合約書約定組成李國鼎科技與人文講座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講座審查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校長敦聘之。 五、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得視捐款運用情形,依第三點規定推薦適當人選,送講座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給予獎助。 六、本講座受理申請推薦日期,由產學創新總中心公告之。但依第五點規定所推薦人選,不在此限。 七、申請人或推薦人應檢送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經系(所)同意推薦後,彙送產學創新總中心轉講座審查委員會審查。推薦人應列席講座委員會就被推薦人成果或事蹟說明之。 八、申請人如獲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獎助後,不得再申請同一獎助項目或性質類似之獎助項目。已獲得較高獎助者,不得申請其他獎助項目。 九、本校應將講座審查委員會議紀錄提送財團法人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認可,並於每年12月底前提交該學年度計畫書及前一學年度成果報告書。 十、第三點第八款規定獎助研究計畫案,其徵求、審核及管考等規定,由本校產學研發主責單位另訂之。 十一、本要點經講座審查委員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要點之修正如未涉及經費動支,免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