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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2 月 22 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本系教師整合學術研究專長、強化與相關學門的跨域研究、提升研發動能,以因應社會發展需求及接軌國際脈動,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系教師申請設置研究中心,應研擬設置辦法及計畫書,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設置辦法報請社會科學院備查。

 

三、研究中心設置辦法,應說明設置目的、業務內容、中心主任等研究成員的組成方式、經費來源等事項。

 

四、研究中心研究成員,由本系教師二人以上組成,並得由中心主任聘請外系或校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研究員或諮詢顧問。

 

五、研究中心主任,由研究中心成員推選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經系務會議同意後,由本系主任聘任之。中心主任,得依本系專任教師減少授課時數辦法, 申請減授 1 小時。

 

六、研究中心所需人力,除由中心之研究計畫等經費自行聘任助理外,得由本系辦公室支援人力協助辦理。

 

七、研究中心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為原則。惟中心舉辦之學術活動及推動相關業務,得申請本系相關經費補助。

 

八、研究中心原則上每 3 年應提出年度執行成果向系務會議報告。

 

九、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社會科學院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