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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
中華民國80年4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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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中國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聘任初審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系之任務及發展有所益者。 二、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六、因特殊需要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為專業教師,擔任大學部教學工作,其聘任資格依據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 四 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兩年。教師長期聘任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 五 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 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但於初續聘期間經審議通過延長服務 者,視為同意續聘;或新聘副教授已完成教授升等者,得視為同意續聘。新聘 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者, 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 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新聘講師原則比照辦理。 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第 六 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聘期屆滿得以續聘,聘期屆滿不再續聘謂之不續聘,聘期中由本校主動解約者謂之解聘。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謂之停聘。教師不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理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之。 第 七 條 本系教師如有教師法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 理。 本系教師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大學法、教師法或相關法令,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者。 二、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六點規定者。 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 四、其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第七條之一 教師聘任後,如假借其職務上行使審查公權力或使用公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之規 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違反情節輕重審議,獲緩起訴 處分確定者,停聘一學期以上三學期以下;被檢察官起訴者,得停聘兩學期以上五學期 以下。 第七條之二 教師停聘期間,本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期滿或停聘原因消滅,並經三級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後依行政程序通過,回復其聘任關係。教師停聘期間屆滿前或停聘原因未消滅 前聘約期限屆滿者,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 八 條 在不違背學術自由前提下,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得依其違反情節之輕重,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停權措施: 一、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聘約,有具體事實,未達 解聘、停聘、不續聘者。 二、本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之情事,未被起訴者。 三、執行教師職務或教學研究服務相關行為違反法令規定,未達解聘、停聘、 不續聘者。 四、行為有損校譽者。 前項停權措施如下: 一、不得擔任各級行政、學術主管職務。 二、不得擔任教評會及其他指定委員會之委員。 三、不得辦理借調。 四、不得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計畫。 五、不得休假研究。 六、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七、不得執行研究計畫。 八、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九、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十、不得指導新研究生或其他指定年級研究生。 十一、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十二、不得推薦參加校外活動。 十三、不得升等。 十四、其他。
第 九 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履歷表。 二、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三、著作。 四、服務證書。 五、推薦函三份。 六、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第 十 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應本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本系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通過後向院推薦,由院教師評鑑委員會辦理複審及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十一條 本系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第十二條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或講師者,如為境外學歷,本系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如符合規定,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比照升等辦法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外審作業應於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時限前完成。相關前置作業,聘任單位應視作業所需時間提前辦理。 聘任程序完成,依規定檢件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備查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算。 第十三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本系應依院規定之時程,將相關資料送院,轉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外審結果彙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依規定檢件報請教育部核備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計。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大學法、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