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83年4月28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83年6月9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84年2月23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84年9月14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85年4月27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85年9月2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0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4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6月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1月1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3月 5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3月12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4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5月23日工學院核備通過

107年6月20日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倘系主任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因請假、 出國不能親自執行其職務連續三個月者視同出缺,則推選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進行推選系主任作業,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推選。

第三條 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半年,需完成續任同意權作業。

第四條 本系設推選委員會,由系務會議就本系專任教師選舉五位委員組成,副教授以上之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五條 本系專任教師皆為系主任選舉人。

第六條 系主任推選方式:

一、初任:

(一)、候選人須具教授資格或副教授資格,並公開徵求之。

(二)、投票採無記名方式,由選舉人圈選至多一位候選人,依得票數高低推選一至三位,報請工學院院長,並轉請校長擇聘。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二、續任:須獲得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由推選委員會,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若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重新推選。

 

第七條 系主任未能適任其職務,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陳請工學院院長於一周內召集系務會議議決不適任案。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時,則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並依本辦法重新辦理推選。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