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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教師聘任辦法 |
112 年 11 月 27 日-112 學年度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01 月 18 日-112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聘任事項,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師聘任之複審,除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院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得隨時向本院推薦。本院教評會擇期辦理複審,審查通過後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或六月十五日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比照本院教師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
第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本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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