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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歷史文物館暨系史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2.12.20)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113.03.20) |
一、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設置歷史文物館暨系史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歷史文物館空間管理及系史編纂、出版之規劃等相關事宜。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系務會議投票產生,最高票者擔任召集人,系主任與前任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三、依學年度起迄時間,委員任期一年。每學年結束前進行改選,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職掌如下: (一) 歷史文物館空間之管理及維護。 (二) 系史資料暨文物之蒐集典藏、研究出版、展示規劃及教育推廣。 (三) 其他相關事項。 五、召集人因故出缺時,以系務會議該學年度召集人選舉結果得票數之次高票者遞補為代理召集人,直到召集人復職為止。委員因故出缺時之遞補辦法,亦同。 六、本會於必要時召開,並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召開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審議通過。聯席會議扣除重複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八、召集人應於系務會議報告工作內容及提案。重大決議均需提交系務會議討論,決議後始得實施。 九、本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