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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學術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2.12.20)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3.03.20)

 

一、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設置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協助本系學術發展之規劃、評估及審核事宜。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系務會議投票產生,最高票者擔任召集人;委員代表各領域至少一人;系主任與前任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三、依學年度起迄時間,委員任期一年。每學年結束前進行改選,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系學術資源分配要點。

(二)審議本系學術資源之分配。

(三)規劃學術演講、講座及駐校學者等相關事宜。

(四)規劃國內、外學術之交流合作。

(五)規劃與籌辦學術會議。

(六)審議研究生指導教授聘任之相關事宜。

(七)推薦博士生資格考試命題與論文寫作計畫審查之委員。

(八)審議本系教師彈性暨獎勵薪資之申請。

(九)審議與規劃本系其他學術發展相關事宜。

五、召集人因故出缺時,以系務會議該學年度召集人選舉結果得票數之次高票者遞補為代理召集人,直到召集人復職為止。委員因故出缺時之遞補辦法,亦同。

六、本會於必要時召開,並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召開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審議通過。聯席會議扣除重複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八、召集人應於系務會議報告工作內容及提案。重大決議均需提交系務會議討論,決議後始得實施。

九、本會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