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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支用本校專利池經費申請使用原則

112年12月22日工學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支用本校專利池經費,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校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支用本校專利池經費申請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依據本校辦法,本原則申請人僅限於本院在本校支薪人員,申請補助之經費以支用專利申請及維護相關費用為限。
三、申請人依本原則向本院申請經費補助時,應填妥「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支用本校專利池經費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
四、本院補助申請人專利申請相關費用上限新台幣三萬元,維護相關費用上限新台幣一萬元,同一申請人五年內(計算至

       申請年月)以各獲一次補助為限。本院每年補助專利申請案至多五件,專利維護案至多五件。
五、本院於每年3月公告申請資訊,申請人應於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六、本院受理之申請案,由院長邀請副院長及本院二至三位有專利申請及維護經驗之教師共同審議,決定補助申請案及

       補助金額。
七、本院決定補助申請案及補助金額後,由本院向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提出同意申請人支用本校專利池經費申請,並副知

       申請人。
八、本院於本校專利池可支用金額用罄時暫停申請。
九、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原則經本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