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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資料科學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分學程課程委員會議通過(109.05.08)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課委會議通過(109.05.08)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109.11.26)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分學程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10.03.24)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具備社會科學與資料科學領域專業能力,依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
   規定,開設「社會資料科學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第二條 本學程由本校相關系所共同籌設,社會科學院主導,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指派一人擔任執行長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
   各項事宜。


第三條 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本學程之課程、政策及相關事項。本委會置委員5至7人,由召集人
   聘任,審議本學程之課程及發展相關事宜。
   本學程相關課程規定與決策,由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決定之,若同一委員同時兼具多重身分,以一席(票)計之。

第四條 申請選讀本學程學生,應自入學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二學期選課截止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提出申請。


第五條 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5學分,學程核心科目包含:基礎課程、關鍵課程、統整課程三領域;基礎學分不得低於6學
   分、關鍵學分不得低於7學分、統整學分不得低於2學分。除本學程修習課程之規定學分數外,必須完成一門統計學相
   關課程。 前項三領域課程,至多僅得各採計一門原系所開設之課程。 


第六條 學生可檢附歷年成績單及學程申請表提出申請,經執行長審核通過,始取得修習資格。

第七條 已修習與本學程所列核心科目類似之課程,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學程核心科目學分抵免,至多可抵免一門。校外及
   外院系所相關課程學分之認定,若有疑問,則須提案並經本學程委員會認定通過。

第八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已修畢統計相關課程證明及申請書,經審核通過後核
   發。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社會科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提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