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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暨僑務委員會學士班僑生入學獎學金實施要點

112年04月26日第839次主管會報通過

112年11月16日112學年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貫徹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學士學位之政策,設置國立成功大學暨僑務委員會學士班僑生入學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新生:入學本校時,獲得僑務委員會核定之頂尖僑生獎學金或傑出僑生獎學金之學士班僑生。

(二)舊生:入學時曾獲得本獎學金之學士班僑生。

 

三、獎學金項目及金額:

(一)頂尖僑生獎學金:入學時獲得僑務委員會頂尖僑生獎學金者,始得申請。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下同)十三萬元。

(二)傑出僑生獎學金:入學時獲得僑務委員會傑出僑生獎學金者,始得申請。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獎學金名額,依僑務委員會核定名額及本校當年度預算規模與僑生人數,彈性調整。

 

四、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本獎學金最長獎勵期間為四年,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得申請。

(二)獎勵期間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受獎人因故休學者,廢止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本獎學金。於休學學年已領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休學前之在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全部繳回;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以上者,無須繳回。

 

五、申請繳交資料:

(一)新生:申請表、在學證明(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核定受獎公函影本證明文件、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推薦信二封及其他足資證明優異證明。

(二)舊生:申請表、在學證明(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有效期之居留證、郵局帳戶影本及前一學年正式成績單(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六、申請程序:依國際事務處公告期限,逐年提出申請。

 

七、審查程序:

(一)新生:由國際事務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教務處及各院代表組成審查小組,擇優核給本獎學金。

(二)舊生續領,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前一學年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基準者,不得申請。以後學年成績如達標準者,得再提出申請。

2.    如於在學期間成為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就讀學系採認。

 

八、受獎人在學期間,不得同時受領僑委會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以外之我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學金,及本校優秀僑生獎助學金、本校優秀境外學生資優獎學金。違反者,應撤銷本獎學金資格,並得追回本獎學金。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款及教育部補助款支應。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僑務委員會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