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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研究生學位論文初試規定(102學年起入學生適用)

 

 

93.3.10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術規劃委員會訂定

93.3.25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4.3.10  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3.26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訂通過

98.6.18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9.1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2.22  100學年第1學期第6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1.12  100學年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25  101學年第1學期第13次學術規劃委員會修訂通過

102.03.07  101學年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規定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之。

 

二、碩士研究生修完所有畢業學分或即將修完所有畢業學分,且須參加4場校內外學術研討會或學術工作坊,並提繳心得報告(至少1000字)至系學術委員會認證者,始得提出論文初試申請。

初試申請除填具論文初試申請表、繳交已發表論文及前項心得報告之認證證明外,應準備「論文計畫綱要」全文草案及其中一章各一份送交系辦公室申請,並於預定初試日期之兩星期前送交各審查委員審查。

 

三、碩士研究生論文初試之申請須於考試舉行前至少二星期前提出,申請期限為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學期結束前兩星期。

 

四、碩士生經論文初試後,其「論文計畫綱要」須彙整各審查委員之意見做適當修正;經所有審查委員同意簽名後,始算通過。

 

五、博士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修完所有畢業學分或即將修完所有畢業學分者,始得提出論文初試申請。

 

六、博士研究生論文初試之申請須於考試舉行前至少二星期前提出,申請期限為自研究生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學期結束前兩星期。申請時須繳交論文初試申請表、考試委員推薦名單及「博士論文計畫」一份,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及公告;並應於預定初試日期之兩星期前將「博士論文計畫」送交各審查委員審查。

 

七、博士研究生論文初試之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出推薦名單,惟推薦之人數須多於考試委員人數3名,推薦之名單經學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聘任之。後續之學位考試之考試委員為同一組人,委員名單異動時亦須提送學術委員會審核通過。

 

八、博士論文初試採公開形式舉行,口試前一星期須將書面資料放置辦公室供參閱。

 

九、博士生經論文初試後,其「博士論文計畫」須彙整各審查委員之意見做適當修正;經所有審查委員同意簽名後,始算通過。

 

十、博碩士研究生論文初試通過後之下學期始得提出學位考試。

 

十一、100學年度前入學博士生得適用本規定,或選擇初試、期中及學位三階段考試之舊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經學術規劃委員會討論,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