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13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2年3月13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本系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者,應事先填具變更申請書,取得原任指導教授及新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並經教授會議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系主任召開教授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三、指導教授更換之申請,應於學位考試六個月前提出;未於期限提出,除有特殊理由並經教授會議同意者,不予受理。 四、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本原則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