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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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典藏辦法 |
112.06.21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所務會議 |
一、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善維護本所考古資料室各類典藏品之管理與使用,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典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所典藏品包括台灣考古人類學與陶瓷研究圖書資料、考古教學範式標本、古代陶瓷範式標本、骨骼比對標本等,存藏地點另行公告。 三、基於考古學學術倫理與國際公約精神,本所不蒐藏直接或間接非法取得或販賣之文化資產與生物標本,並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促進其行為之工作或服務。 四、本所典藏品應嚴格遵循「文化資產保存法」暨相關之法規辦理;如法規有所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亦應隨同修正。 五、本所典藏品依照保管需求與特性區分如下: (一)特別典藏:具珍貴價值或特殊典藏保管條件者。 (二)一般典藏:適合一般性典藏需求之教學研究標本與圖書。 六、本所典藏品之管制與審議依所務會議決議行使,包括: (一)審訂並監督本所典藏品政策與相關管理。 (二)典藏品入藏之審核(含採集、捐贈、移轉、製作)。 (三)典藏品分類、分級與鑑價(外借保險之用)。 (四)典藏品借出之審核。 (五)典藏品註銷之審核。 七、考古資料室包括圖書資料室、考古教學範式標本室、骨骼標本室等典藏空間,相關管理要點另定之。設室長一人負責日常行政管理,並得設管理人若干名協助各類典藏空間之管理與維護。 室長由所務會議任命之,任期二年(學年制),任期屆滿得續任。管理人得由室長指定擔任,無固定任期。 八、本所典藏品得經下列方式取得: (一)採集:本所專任教師因執行研究與教學活動採集之標本,並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暨相關法規。 (二)捐贈:由私人或公私機關團體表達意願捐贈予本所,並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暨相關法規。捐贈契約書格式及捐贈品移交入藏紀錄表如附件一、附件二。 (三)移轉:相關機關或單位將圖書或標本之所有權交予本所,或依法指定本所為考古遺物之典藏機構。 (四)製作:因應本所教學、研究或展示需求之製作品或仿製品。 九、本所典藏品以在個別典藏空間室內借閱使用為原則,除課程教學用途外,得提供本所師生職員或所外單位研究者進行相關考古學或文化資產領域之研究。 本所師生職員如因教學或研究需求,或以本所名義舉辦之校內外教育、展示活動,得依相關管理要點規定申請典藏品外借,必要時須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始得借出。 十、以捐贈以外方式取得之典藏品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入藏後,應編製典藏品清冊暨移交入藏紀錄表(附件三),相關文件應一併附送。一批入藏以單一典藏批號為原則。 十一、本所應編列預算維護典藏品狀態及其保存環境,並適度陸續擴增蒐藏。 十二、室長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典藏品總盤點,管理人員應不定期檢查典藏品保存狀況,必要時得適度維護。 十三、典藏品減損應由管理人員填寫典藏品損壞遺失處理報表(附件四),經所務會議審核後辦理註銷、維修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十四、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