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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友善培力委員會設置要點

112 年 7 月 5 日第 840 次主管會報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協助各單位辦理教師升等、教學發展、學生心理健康、員工支持協助、 培訓及勞資協力業務, 建立管考機制,強化源頭管理, 設置本校「 校園友善培力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校校園友善培力實施計畫之擬訂及審議。
(二)本校校園友善培力實施計畫規劃事項之督辦。
(三)本校校園友善培力實施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本校教師升等、教學發展、 學生心理健康、 員工支持培訓及勞資協力等業務管考措施與機制之建立, 及承辦單位改進之建議。


三、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 校長為召集人, 指定副校長一人為副召集人,其餘
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五人: 主任秘書、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及人事室主任。
(二)指定委員六人: 由校長指定本校教師擔任, 其中具法律專業及心理諮商專長者各至少一人。
(三)推選委員六人: 由本校職員工推選非主管之公務人員代表二人、技工及事務助理代表一人及校聘人員代表三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連任。 任期內如遇委員職務異動,依原指定方式補行遴聘或由原票選候補委員遞補,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校長派兼之。 會務工作由人事室辦理。


五、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不克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並應有全體委員半數
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