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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暨輔導辦法

一、入學考試

博士班入學考試由本系招生入學甄試委員會辦理。入學考試方式與成績計算,依本校 研究所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二、入學資格

(一)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碩士學位,經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通過者;或 (二)本系碩士班學生修業一年合乎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四條規定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並經本系博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及經系務會議同意向學校推薦者。

 

三、選課規定

(一)學分規定: 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可在本系或本校相關系所修課,並應修滿 24 學

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連同碩士班已修學分至少修畢 48 學分),必修專題討論 4 學期

及博士論文 4 學期。

 

(二)基本課程:

基本課程指本系課程(1)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2)流力(一)(3)環 境 分 析與 實 驗 (4)環境工程

 設計 等四門必選基礎課程科目以及環工專業科目「衛生工程」或「水處理工程」、「空 氣污染工程」、「固體廢棄物工程」等三門環境工程相當之課程者。凡未曾修習此些課程 者,必須補修。

(本地生須補修 7 門基礎課程者,符合及格標準(70 分),得計入畢業選修 9 學分;補修6 門基礎課程者,符合及格標準(70 分),得計入畢業選修 6 學分;補修 5 門基礎課程者, 符合及格標準(70 分),得計入畢業選修 3 學分。) (外籍生須補修上述7門中選修4門基礎課程,如未有英語授課,得採修習碩博士班開課相 關課程抵免承認 6 學分。另須參加文學院華語中心「中文特別班(CFS)」免費中文學習 課程(2期)修課證明,入學前若已有語(中)文證明(2期)則可免修。) 另須參加文學院華語 中心「中文特別班(CFS)」免費中文學習課程(2期)修課證明,入學前若已有語(中)文證 明(2期)則可免修。)

 

(三)核心課程:

(1)環工數學原理、(2)環工物理原理、(3)環工化學原理、(4)環工生物原理等四科中至少 選修二科。

 

四、學位考試

博士班學位考試包含:英文能力考核、資格考試及論文考試等三項。 (一)英文能力考核(102 學年度起入學博士班學生適用)

 

博士班研究生英文能力考核於提出學位考試前須通過 CBT 電腦托福 TOEFL197 分(含)以 上;或 TOEIC 多益測驗 750 分(含)以上;或其他英文測驗相當程度級分。或博士班研究 生如通過 TOEIC 多益測驗 590 分(含)以上;或其他英文測驗相當程度級分,則可至國外 大學(或學院)修讀二科相關英文課程至少一學期,且每科成績至少”C ”(或 同 等 級 )以 上,且提出證明者,該博士生至國外大學(或學院) 修讀二科英文課程須事先向系上申請 且經課程委員會通過。

(二)資格考試: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國 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辦法」(83.01.08 系務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包括

(1)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得依規定申請資格考試,由其指導教授擔任召集人,並組成博 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資格考試事宜。

(2) 資格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五至七人,由召集人推薦校內、外與該考生研究方向有關

學者、專家,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由系主任聘任之。

(3) 資格考試每學期得辦理一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

(4)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後兩年內完成本資格考試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年。

(5) 資格考試應試科目,由資格考試委員會就該生研究方向相關科目,選定三科為之, 每科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

(6) 每一科目得由資格考試委員會推選委員命題,閱卷及評分。

(7) 第一次應考三科,不及格之科目得重考二次,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8) 資格考試及格者,得給予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三)論文考試:

(1) 博士班研究生需符合下列論文發表規定,始得提出論文考試申請:

a. 發表或接受刊登於名列(SCI)之期刊論文(簡稱代表著作)至少 2 篇以上。

b. 代表著作博士生本人必須為第一作者,且作者欄總人數含博士生本人與指導教 授,不得多於 4 人,並以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為發表單位之代表著作 SCI 期刊論文至 少 2 篇。

c. 若其中有 1 篇(含)以上代表著作之作者欄總人數含其本人與指導教授大於 4 人者, 則代表著作 SCI 期刊論文至少 3 篇(含)以上。

d. 期刊文章必須為博士論文的一部份。

(2) 學位考試: 博士學位候選人符合修課學分及發表論文之基本要求者,得向本系學術委員會提 出資格審查及學位考試之申請,申請人應繳交資料包括:學位考試申請書;歷年 成績表;學位論文初稿與提要及已接受發表之論文及著作目錄。 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國立成功大學 環境工程學系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82.03.06 系務會議通過):

a. 經審查合於規定後,再由學術委員會就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聘請副教授 以上教師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博士論文初稿及發表之論文。

b. 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經系主任核准後,於學位考試前一個月向本校辦理學位考試 申請,(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學位考試委員名單、學位考試時間表、考試經費預 算表及審查小組會議記錄),依行政程序覆核會簽後,轉陳教務長核定後辦理學位 考試事宜。

 

c.舉行學位考試二週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指導教授應將候選人之博士論文初稿 送達校內外學位考試委員審閱。

d.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考試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出席;並且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院)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 加時,始能舉行。

e.   學位考試依本校學位考試論文評分表評分,採無記名方式投票,必須獲得出席考 試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及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評定以一次為 限。

f.學位考試之過程應予記錄,並將有關資料及記錄,於一週內由本系提報論文考試 成績函轉註冊組辦理相關事宜。

 

五、督    導

(一)為因應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教育委員會希望國內設有博士班之環境工程研究所之大 學能開放給專科學校講師在職進修機會,本系於 1993.9.3 第 92 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自

83 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欲適用在職進修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 原服務單位及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函。

2. 博士班前三年每週至少留校三日。若因研究需要,得經指導教授同意提出計畫書,經 學術委員會決議通過後修改留校日數。(2012.2.18 第 306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二)博士班研究生須在每年三~五月間,以公開報告方式向本系老師(由指導教授邀請至少三 位老師出席,含指導教授)詳細說明修課、研究成果及論文發表進展,與會老師得提建 議供指導教授參考。

(三)學位考試前一個月內,博士學位候選人須在本系舉辦博士論文之英文公開發表會。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