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學生宿舍場地空間(以下簡稱本場地空間),
特依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空間以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以下簡稱本組)為管理單位,包括光復校區與勝利
校區學生宿舍之公共空間。
三、本場地空間提供予本校教職員生(含個人或單位)申請使用,並以本校住宿生及宿舍自
治委員會優先使用為原則。
四、申請使用本場地空間,須於預定活動日三至十個工作日前,於線上向本組提出申請,並於
預定借用日前,至財務處出納組或校內自動繳費機繳納全部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本
場地空間收費標準,依本校住宿服務組場地收費標準表(附件)辦理。
五、本場地空間之使用順序,以申請登記時間先後為原則。但本組舉辦活動或有其他特殊情形
時,本組得優先使用或由本組安排為準。
六、借用者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單位得予停止使用,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並暫停借
用申請六個月:
(一)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者。
(二)與申請借用活動之名稱或項目不符者。
(三)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者。
(四)其他違反本場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
(五)租借後並未辦理活動或實際運作者。
七、借用者或單位如逾時使用,應補繳逾時時段之場地費用。
八、借用者或單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本場地空間,並負責清潔維護。如有
造成設施、設備損壞、或場地環境髒亂時,應負損害賠償或全部清潔責任,並暫停申請借
用六個月。
九、借用單位應注意用電安全,並符合宿舍管理規則規定,維護場地秩序,避免喧嘩吵鬧。違
反者,暫停借用申請六個月。
十、借用單位如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依申請時段使用本場地空間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前通
知本組並辦理退費,本組於扣除行政手續費後退還其所繳納費用。未通知或逾時通知者,
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十一、本場地空間收取場地費用之支用,依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學務主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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