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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 |
112.03.22 111學年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12.06.15 111學年度第5次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備查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本所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所教育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 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每次5分。 (2) 本校教學傑出獎,每次3分。 (3) 本校教學優良獎,每次1分。 (4) 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1分。 2. 研究類: (1)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5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1.5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1分。 3. 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獎,每次3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獎,每次1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本所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所、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獎、輔導優良獎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所教評會辦理,複審由文學院教評會辦理。 初審與複審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本所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本所教師評量項目如下: (一)教學評量參考項目(滿分100分): (1) 教授科目(含核心、專業及研究所)、選課人數及授課鐘點數等。 (2) 教學評鑑。 (3) 論文指導。 (4)課業輔導。 (5)創新教學、提升教學成效:編撰或出版教材、成立教學網站、數位化課程及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活動等教學表現。 (6)院、校教學特優教師。 (7)其他足以評量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研究評量參考項目(滿分100分): (1)學術專書。 (2)期刊論文(含國際、國內;有評審、無評審;期刊等級等)。 (3)專書論文、學術性書評、翻譯及作品(文藝)等。 (4)學術會議、研討會之論文發表。 (5)國科會研究計畫或其他學術研究計畫。 (6)產學或建教合作計畫。 (7)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應邀講學、交換演講等。 (8)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學術性專題演講。 (9)其他足以評量受評者研究之具體證明。 (三)輔導及服務評量參考項目(滿分100分): 所、院、校之輔導及服務;校外、社會、國內、國外學術性之輔導及服務。 (1)兼任行政職務。 (2)擔任導師。 (3)輔導社團活動。 (4)所、校、院輔導優良導師。 (5)協助推行所務(如擔任本所刊物或出版品編輯、指導所學會、擔任本所校友組織幹部等)。 (6)向校內外爭取到有利所務發展之經費、設備。 (7)協助舉辦校內外各項學術、藝文活動。 (8)參與所、院、校各項委員會議;擔任並參加所、院、校會議代表。 (9)其他足以評量受評者輔導及服務之具體證明。 五、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六、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七、本所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文學院協調本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本所、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八、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本所教師接受評量時,應於3月15日前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等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本所教師評量應於4月15日前完成初審,初審通過者始得送院辦理複審。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十一、本所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二、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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