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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97年8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9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

97年11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2月16日簽呈經校長核備(簽呈文號C0971111006)

103年6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29日 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10月13日簽呈經校長核備(內容依法制組意見修訂完畢,簽呈文號103A770188)

107年11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24日簽呈經校長核備(簽呈文號1073001243)

112年11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1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12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法制組修改意見

112年12月28日院務會議通過法制組修改意見

113年1月2日簽呈經校長核備(簽呈文號1123002188)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及第28條之1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一任3年,得連任1次。現任系主任擬續任者,於任期屆滿前5個月,經本系系務會議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條 系主任改選:於任期屆滿5個月前組成7~9人推選委員會,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推選委員不得為系主任候選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以進行相關之推選工作,推選委員會於系主任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四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公開徵求或由本系教師推薦,應具條件如下:
一、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得為候選人,系外候選人則應具教授資格,並經由推選委員徵  詢意願後始列入候選人名單。
二、候選人之國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具有前瞻性教育理念、高尚品德、學術及行政能力者。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應於確定候選人後,候選人應提供治理系務理念說明書供推選委員參考,系主任推選期間,任何人皆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3個月內或系主任任期屆滿1個月前推選出1至2位候選人,報請院長轉陳校長聘兼之。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認為不適任時,經系務會議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報請本院院長轉請校長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八條 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本系系務會議推薦一人擔任代理系主任,推薦給本院院長與校長聘任之。代理系主任應於1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討論推選新系主任各項事宜。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