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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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
100年1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三、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四、導師之職責如下: 1、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4、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五、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六、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1、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2、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3、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七、本系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導師制。班級各項活動,由小組導師督導。 八、每學期每位學生至少應與小組導師單獨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九、導師經費依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校方將有固定之補助金額,其中70%為小組導師人事費,30%為學生輔導活動費。本系學生輔導活動費全數撥給系學會運用,系學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五週內提出該學期之各項活動經費預算報告,經由系務會議核定各項活動之費用,並按實際支用情形核銷,每人每次上限為250元,剩餘經費用於小組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或其他支用。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 十、導師應協助學生資料之建立: 1、學生綜合資料卡及學生資料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助教將資料卡及學生資料表交給各班導師,利用第一次導師談話時間,請學生更新資料,並於二週內,由助教將資料收齊後,彙送系主任審閱並歸檔。 2、導生訪談記錄表:導師平時訪談時做記錄,每學期結束後二週內,由助教將資料彙整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系上學生資料檔。 3、校外住宿生調查表:每學期由導師於導聚或訪談時,請學生填寫調查問卷並更新資料後送回系上彙送教官室。 4、應屆畢業生就業輔導意見表:請大四導師於每年四月份時,請學生填寫資料,並於4月30日前送交助教彙整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學生資料檔。 十一、系辦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彙送每位授課老師一份全系導師、導生名 單,以便授課教師與導師聯絡。 十二、研究生以指導教授為導師,在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前,以系主任或所長為導師,不另支導師費。 十三、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須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十四、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系主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或各項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十五、本系導師之排定,以全系老師參與為原則。 十六、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