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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輔導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108年6月19心理學系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4月27心理學系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強化導師輔導功能並鼓勵導師熱心參與學生輔導,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輔導優良導師係指在本系擔任導師一年以上,對學生輔導工作熱心參與,在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等着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三.  本系輔導優良導師之遴選,由有意願且符合遴選資格的本系導師於系辦公室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向系辦公室提供書面文件,送交本系系務會議評選,本系系務會議依下列事項予以遴選本系輔導優良導師一名。若無人提出申請,則於系務會議進行推選。

四.  本系輔導優良導師推薦或推選標準,包含下列項目:

          1. 學生之健康問題、課業問題、情感問題、生活問題之關懷及輔導成效;

          2. 處理學生之特殊或重大事件、協助學生解決困難等。

          3. 對學生輔導工作有具體措施與創意之作法或成效。

          4. 協助學生活動、與學生經常保持良好聯繫互動。

          5. 積極參與學校辦理之相關導師會議及活動、且按學校規定準時繳交導生談話記錄表。

          6. 其它相關輔導優良導師事績。

五.  獲遴選為本系輔導優良導師者,由本系頒發獎狀乙張,以資鼓勵,可作為教師服務績效,獎勵等之參考。

六.  曾獲本校「輔導傑出導師」者,自獲獎後三年內本系不再予以重覆推薦;曾獲本院「輔導優良」導師者,自獲獎後一年內本系不再予以重覆推薦。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八.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