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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成功深耕獎補助要點

107年07月06日校長核定

108年09月04日校長核定

109年02月25日校長核定

109年10月08日校長核定

110年05月13日校長核定

111年08月05日校長核定

112年05月26日校長核定

113年07月01日校長核定

114年07月16日校長核定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鼓勵其向上精神,完善就學協助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補助對象:申請時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本國籍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下列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4.特殊境遇子女或孫子女。

(二)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三)原住民族學生。

(四)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

(五)懷孕學生或扶養未滿3歲子女者。

(六)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校審核通過者。

符合前項資格者,以經濟條件較為不利者優先補助。

三、申請獎補助類別:

(一)學習協助:

1.由學生事務處推薦,或參與教務處、學生事務處所辦理之課業輔導活動經輔導後該學期成績較期初(中)學期進步者核予激勵獎助學金,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至20,000元為原則。

2.為協助培育專業能力,考取系所認可及相關單位推薦之專業證照,每張證照獎助5,000元至20,000元為原則。

3.為鼓勵學生加強自我專業與語文能力,參加專業或語文證照(書)考試而獲得證照(書)者,檢附證照(書)及考試報名費單據繳費證明,依繳費證明核實補助,每人每年申請證照考試報名費,以五張為限。

4.擔任教務處、學生事務處課業輔導機制之輔導老師,經承辦單位審查輔導同學績效良好者,檢附輔導佐證資料,核予獎助學金,每人每學期10,000元為原則。

5.參與非修習課程所要求之校內外學習活動者,檢附修業完成證明、參訪報告及成果報告等佐證資料並完成學習輔導機制內容,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公告之,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簽請校長核定。核予活動補助費每人每次1,500元至30,000元為原則,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50,000元為限。本目所定校內外學習活動,以本校外語中心推廣教育外語進修課程為優先。

6.經由導師或其他教師推薦參與Coursera、PEOC、edX、Future Learn、Udacity網站等線上學習課程或國際研習、學術研討會,完成修習者,檢附完課或研習證明、繳費單據及教師推薦證明,依繳費證明核實補助,每人每年以補助40,000元為限。

7.第五目及第六目之獎補助,得以成功逐夢自主學習計畫進行申請,每人每年合計得補助最高100,000元,不受第五目及第六目所定補助金額之限制。

(二)公共服務及培力活動:

1.參與本校行政、教學及研究單位主辦之活動、或於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服務學習中心、領導力中心、學生宿舍、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擔任幹部或完成服務工作表現績優者,依服務績效核予獎勵金,每人每次3,000至30,000元為原則,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30,000元為限。

2.參與學生事務處生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主辦之職業生涯教練計畫,擔任計畫學生執行團隊協助主辦單位推展計畫各項業務,經主辦單位推薦表現良好者,依績效核予獎勵金,每人10,000至50,000元為原則。

(三)職涯及校外實習活動:

1.參與學生事務處生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主辦之職業生涯教練計畫,完成修業並獲結業證書者,核予獎勵金每人10,000元為原則。

2.參與非畢業門檻之國內外寒假或暑期實習(實習地點不包括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且未領取實習薪資者,依實習單位規定完成實習,並取得實習(結業)證明者,繳交實習成果報告,核予實習補助如下:

(1)每人每30日補助以18,000元為限。

(2)不足整月部分,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3)依教育部相關規定,參加海外實習者,如學海築夢計畫等,僅擇一補助。

3.參與學生事務處生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主辦之職業生涯教練計畫獲結業證書,並參加跨域學習課程到課勤學者,依計畫網站登錄之到勤紀錄核予獎勵金,補助方式如下:

(1)跨域學習課程達3次以上未滿5次者,核發獎勵金9,000元為原則。

(2)跨域學習課程達5次以上未滿10次者,核發獎勵金12,000元為原則。

(3)跨域學習課程達10次以上未滿15次者,核發獎勵金15,000元為原則。

(4)跨域學習課程達15次以上者,核發獎勵金20,000元為原則。

四、獎助推薦單位:本校教學、行政單位。

五、申請方式:依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公告受理期間,於線上系統申請。

六、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含推薦獎助內容、佐證資料等)。

(二)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身分資格之證明文件。

七、本獎助學金以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為業務主辦單位。

(一)為辦理本獎助學金之審查、核定等事宜,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由學生事務長、教務處指派之組長以上人員、學生事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組長、軍訓室主任、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主任、生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組長、學生活動發展組組長及生活輔導組組長等組成,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

(二)審查小組召開時得依審查需要,邀請各推薦獎助單位主管或承辦人與會列席。

八、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專案計畫或相關補助款經費支應。

九、本獎補助學金不受本校獎學金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三款「每位學生每學期限領取乙項獎學金為原則」之限制。

十、本要點經本校學生協助機制推動小組會議審查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