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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89年7月4日工學院第99次院務會議通過訂定
93年9月21日工學院第115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12年5月11日工學院第180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考核本院、本院各系所職員工及校聘人員之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施行細則、「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考核作業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設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執掌為審定本院、本院各系所職員工及校聘人員每年考績、

             升遷等相關考核事宜。

             本院及本院各系所校聘人員當年度年終考績初評無考列乙等以下人數限制時,初評結果免經本委員會決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副院長及院長聘請本院非兼任系所主管之教師

             擔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