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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科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final1120413 |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112年2月2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3月20日法制組修訂通過 112年4月13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為辦理本系教師升等審查事宜,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送審人申請時間,升等教授者於每年3月20日前、升等副教授者於每年3月20日前及9月20日前,備齊相關資料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三條 送審人之研究項目(含論文著作及主持研究計畫)應確認符合下列條件: 一、 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提出升等期間內,應於SCI 或 SSCI 期刊發表至少6篇論文,且至少有3篇為 第一作者 或通訊作者,而其中又至少1篇為於送審前5年內曾排名前25﹪之SCI或SSCI期刊發表之論文且也為第 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論文排名以當年度公告為準,若該年度還未公告則以前1年度公告為準。) 二、 最近5年內至少擔任2件產學合作、政府機關或研究機構委 託或補助之研究型計畫主持人。 第四條 系主任(兼召集人)確認送審人所提交資料符合第三條規定後,始得召開系教評會議,經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始進行審查。 第五條 本系初審依送審人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等項目評分,其評分權重為教學40%、研究40%及服務與輔導20%,送審人須填寫升等自評表作為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之重要依據,各項成績應達80分以上,未達者不予推薦。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工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經院長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