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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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公用儀器管理辦法 |
112年5月8日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訂定 |
一、公用儀器購買流程 為使系所能依據每年系所需求購置公用儀器,每年得尋求系所專任教師提供購置儀器清單,再由儀器小組進行討論決議最終購買項目。 二、一般管理原則 1. 公共儀器室為存放公用儀器之所在地,任何儀器放置於公共儀器室,均視為公共儀器。 2. 所有共用儀器皆為公有,不可任意搬離原位。 3. 使用公用儀器所需消耗性材料由使用人自備。 4. 本系人員經過認證之後,於登錄管理系統後,即可使用公用儀器。 5. 儀器為本系公用設備,若外系人員欲使用此公用儀器,須經機台負責教師同意,及機台負責人認證,始可操作儀器或由管理實驗室代為操作。 6. 經儀器認證後始可自行操作所授權儀器,儀器認證將依需求進行認證,並依據實際操作時數收取相關費用(委託操作費用+50%)。 7. 所需認證內容及標準將委請各儀器負責老師訂立並施行。 8. 借用儀器請先至公用儀器管理系統填寫借用時段及操作者資料,完成預約手續始可使用公用儀器。 9. 使用公用儀器完後要將儀器及其周圍環境之清潔,回復至原始狀態,並填寫儀器使用記錄表。 10. 公共儀器操控用之電腦,嚴禁安裝其他程式或軟體,而且不可擅自做其他用途。 11. 原則上公用儀器將一年公布一次使用情況,以供後續使用檢討。 三、預約及管理辦法 1. 欲取得使用資格需先向機台負責教師提出申請,或由其指定的儀器助教提出申請,領取申請表格,經由儀器助教教學指導,完成訓練且由儀器負責人(或助教)核可認證,即可使用公用儀器。 2. 認證項目為儀器之基本操作,核可認證之後,儀器負責人(或助教)會將通過認證之名單繳交系辦,系辦將開啟該名核可人員權限,即可利用公用儀器管理系統預約使用。 3. 每次預約以小時為單位,至少1小時,使用上限以各機台彈性訂立,使用時間過後方可預約下次時間。請於預定使用之前至公用儀器管理系統預約登記及取消,若臨時欲取消預約者需在使用前取消預約。 4. 使用儀器請依預定時間確實報到使用,若因故無法依預定時間使用,又無事先預約取消者,將收取1小時儀器使用費。 5. 儀器每次之使用,必須確實填寫儀器使用記錄簿,確認並載明儀器使用前後之狀況。遇有器異常狀況,需停止使用、記載、並立刻通知儀器負責人。儀器使用記錄簿需隨時置於儀器旁,不得毀損。 6. A類儀器開放服務所收取之各項費用,直接進入系所專屬帳戶由共同儀器小組管理,做為儀器維修之經費。B類儀器開放使用所收取之各項費用,由負責管理該儀器之實驗室全權管理運用。 7. 儀器日常之開放使用: (1) A類儀器: 1. 依照核定之儀器運作維護計劃,每周開放儀器予系上師生使用。唯公用儀器設備之使用,不可影響大學部實驗課程之進行。 2. 管理儀器之助教需經培訓,由共同儀器小組確認後方可擔任。 3. 一般使用者其使用執照之核發與停權,由共同儀器小組核定之。 (2) B類儀器: 1. 依照核定之儀器運作維護計劃,每周開放儀器予系上師生使用。 2. 開放系上使用時間,每周不得低於24小時,且單一實驗室一周內可登記使用之時數不可超過開放時段總數之三分之一。管理儀器之實驗室需協助使用者學習操作儀器,取得使用執照。 3. 若因日常保養維護之需求或貴儀中心之規定而無法滿足此要點,可由儀器負責教授提出一彈性做法至共同儀器小組討論,同意後實施。 4. 一般使用者其使用執照之核發與停權,由負責管理儀器之教授或技術員核定之。 8. 負責教授或技術員可訂定辦法開放A類與B類儀器給材料系以外之單位使用,以發揮儀器最大效益。唯此辦法需經由共同儀器小組討論同意通過後,方可頒佈生效。 9. 本系需依共同儀器小組通過之儀器運作維護計劃,聘僱技術員與提供助教,以利儀器之運作開放。其衍生之人事費用,包括技術員薪資與助教獎學金,均由系上統籌。 四、設備損壞 / 修護處理原則 1. 使用設備若發生異常狀況,應立即停止操作並儘快通知管理室人員。 2. 若惡意破壞儀器或未經正常操作損壞者需負賠償責任。 3. 若經鑑定係因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則依規定由使用者及其指導老師負賠償責任,若為不明確原因或設備老舊等因素造成故障,經鑑定後由系上決定是否更新或繼續維修。 (1) A類儀器:若有損壞等情事,經系主任核定可行之維修方案,提出至系務會議報告後實施。 (2) B類儀器:正常使用之耗損與維修保養,原則上以儀器平日所收取之使用費支付。若經不當使用或錯誤操作所造成之儀器損壞,維修費用於30萬以下時,則由管理該儀器之實驗室自行負責。若維修費用於30萬以上,則負責教授可擬定一可行的維修方案,向系務會議提案申請維修經費的補助。 一、 罰則 1. 本儀器之使用,只限通過認證者,一經發現無核可認證者使用儀器,將連帶停止其所屬實驗室使用權 1 個月。 2. 經發現因個人因素造成儀器或其配件如有損毀,需由使用者之實驗室負責賠償。 3. 儀器開機和關機時,請依標準操作流程操作,且於儀器使用完後,保持儀器之清潔和清理操作台面,並將實驗廢棄物帶走,違者停權1個月。 4. 使用公用儀器需填寫使用記錄簿違者停權1個月。 5. 實驗室內不得攜帶任何食物及飲料進入,違者停權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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