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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10 3年 6月 11 日 102 學年第 2學期第 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逕行修讀本系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每年博士生入學招生報名期間內, 向本系提出書面申請表。

申請逕行修讀本系博士學位之學生,應具有下列的資格:

(一) 本系碩士班修業達二年以上。

(二) 在碩士班之學習期間內,每學期的學業成績平均在 80 分以上。

(三) 深具法學研究之潛力。

(四) 二位以上之本系專任教師以書面推薦。在推薦教師中,必須包含本系 碩士或博士論文之指導教授在內。

 

三、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提出下列表格及資料: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表 1 份。

(二)博士班之研究計劃書、碩士班在學成績單各一式 5 份。

(三)本系專任教師 2 位以上之推薦書。在推薦教師中,必須包含本系碩士或 博士論文之指導教授在內。

(四)其他有利於證明申請者深具法學研究潛力之審查資料(例如,發表於國 內外法學研討會之學術論文或專業報告,或已接受之具有匿名審查制度 的學術期刊論文)各一式 5 份。

 

四、每學年核定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不得超過 2 名。其名額包含於當學 年度教育部及本校所核定之招生總量範圍內。

 

五、甄試時間比照本系博士班之招生入學考試辦理,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 面試,其成績各佔 50%。

 

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若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 選人之資格考核者,得申請轉回碩士班就讀,應經系務會議之審查通過, 並報經校長核定後,再回本系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碩士班就讀。

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碩士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 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 高修業年限核計。

 

七、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修業期滿,應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未 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其申請博士學位之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 符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八、經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資格, 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辦理之。

 

十、本作業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