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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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
111.01.05 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11.09.29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3.08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1.06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院敏求智慧運算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運作及審議本院相關事務,設置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議置代表若干人,組成如下: (一)當然代表:院長、副院長、各學程主任。 (二)推選代表:各學程推選專任教師(本院合聘之校內編制內教師或本院約聘教師)一人、學生代表一人。推選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本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三、本會議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修正本院規章。 (二)議決本院相關事務。 (三)推選各類院級會議委員及本院出席校級會議之代表。 (四)審議本院各委員會之提案。 (五)審議本會議代表二人以上之連署議案。 (六)其他應由本會議審議之事項。 四、本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由院長召集之。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代表互推一人代理主席。本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請求院長召開臨時院務會議。 五、本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簽名委託代理人出席及投票。除學生代表應由學生代理外,其餘代表應由助理教授職級以上之專任教師代理之。 六、本會議應有過半數代表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臨時動議應有出席代表二人以上之附議始可成案,決議依前條規定辦理。 八、本會議得視需要,請各單位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九、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本會議表決並宣布其決議。本會議表 決方式得由主席徵求出席人員意見,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 十、本會議紀錄應通告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代表。若有異議者,得依第四點規定,於收到會議紀錄一週內要求召開臨時院務會議,並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反對,該決議始屬無效。 十一、會議之議事規則,參考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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