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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熱帶植物與微生物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

112年2月14日 111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12年4月13日111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熱帶植物與微生物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本所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校教育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本所各級專任教師得免接受評量標準,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辦理。

三、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初審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本所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本所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本所教師評量成績,依據下列項目及標準評分,評量之內容以受評年度前五年資料先行自評,各項以100分為計算上限。

(一)    教學:

1.      達到應授鐘點每學年度得2分,未達應授課鐘點數時,依應授鐘點數比例計算。

2.      授課每學分(鐘點)得 0.5分。

3.      配合教育部及本校、所需求新開專業課程每門4分,但限在職第二年起採計。

4.      根據每學期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統計結果,由本所教評會依客觀標準綜合評估,最高得12分。

5.      獲選本所教學特優教師獎項,每年得4分;獲選全院或全校教學特優教師獎項,每年得8分,不得重複計分。

6.      依據教師之表現勤惰、配合程度、課程難易、給分鬆緊及教材教具之品質等其他因素,由本所所長及本所教評會給予總評,最高得10分。

7.      指導研究生論文每一碩士班畢業生得2分、博士班畢業生得5分,本校他所部分5折計分(最高得20分)。

8.      指導研究生尚未畢業者,指導每位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得1分。

9.      其他具有客觀佐證之教學績效,每年每項得1-2分。

(二)   研究:

1.      期刊或學術論文:

(1)      發表或已接受之 SCI 或 EI 期刊論文,在該領域排名前5%(含)以內者為12分;5%以上~10%(含)為9分;10%以上~ 20%(含)為7分;20%~30%(含)為6分;30%~40%(含)為5分;40%~50%(含)為4分;50%以上為3分。

(2)      非 SCI 或 EI 期刊,每篇2分。

(3)      國科會(原科技部)或其他機構補助、且正式裝訂成冊的研究成果報告,每份2分。

(4)      專書每本得6分、專書章節3分 (具ISBN碼者)。

(5)      翻譯外文專書著作,每本3分。

(6)      會議論文或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每篇得1分。

2.      研究計畫:

(1)      國科會 (原科技部)、校內或其他機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計畫得4分。

(2)      指導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中小學科展且在地區或全國得名者,每件計畫或得獎作品得2-4分。(最高得10分)。

(3)      技術轉移(歸屬於本校之案件):新臺幣(下同) 50萬以下者10分,50萬以上者,每10萬元多加1分。

(4)      發明專利(具通過案號者):國內專利每件5分、國外專利每件10分。

(三)   輔導及服務:

1.      行政服務工作

(1)    擔任系所主管或兼任校內其他行政主管,每年得4分。

(2)    所務會議出席率達當年度80%,每年得1分。

(3)    擔任本所各項委員並出席者每年得1分,召集人得2分。

(4)    擔任校院級代表或委員,每一委員會每年得2分。

(5)    參與或協助所內活動或行政工作,每年得2分。

2.      教研活動:

(1)      舉辦國內研討會每次5分、國際研討會每次10分。

(2)      擔任論文口試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1分。

(3)      擔任研究生論文審查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1分。

(4)      校內公開演講每次得1分、校外公開演講每次得2分。

(5)      主持校內外演講或座談,每次得1分。

(6)      主持各項其他業務,每次得2分。

(三) 輔導與服務:

(1)      擔任學生導師,輔導學生生活及學習,每年3分。

(2)      擔任社團導師輔導學生社團,每年3分。

(3)      輔導身心障礙生,每位5分。

(4)      其他提升本所名譽、院譽等相關活動,請自行列舉,供本所教評會參考(如招生宣傳、社會服務、擔任學會幹部、委員、顧問及編輯等),每項得1-4分。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本所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本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所(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本所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本所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本所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一、 受評當事人應於3月15日前提出送審資料,本所於4月15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

十二、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本所教評會之決議通知後,7日內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

十三、 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率,以研究(30-70%)、服務 (30-70%)為原則。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轉本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