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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教師升等辦法

107 年 9 月 17 日-107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18 日-107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核備

111 年 12 月 28 日-111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2月01日簽請校長同意提案

112 年 04 月 13 日-111 學年度第 4 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本院教師升等事宜,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專任教師之升等,除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規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教師升等之審查,各系所應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提供系所評審過程之全部資料,包括:

一、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會議資料(含外審委員建議名單)。

二、送審人之著作表(依國科會之格式)及代表著作。

三、送審人在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之評審資料。

四、本校規定之表格資料。

五、送審人自行補充之資料(若無可免)。

第四條 教師升等之審查內容,以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項為依據:

一、教學:以任課時數、指導論文及報告、教學範圍及效果及學生意見調查表等為審查重點。

二、研究:以專業性書籍著述、論文及報告等為審查重點。

三、服務與輔導:以學術、行政與推廣等服務,爭取合約補助及輔導學生等為審查重點。

各系所應於審查辦法中訂定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等之評審基準及所佔之權重。

本院教評會審查時,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況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

第五條 本院教評會就送審人所提之升等著作,邀請校外專家六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

本院教評會應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選任具送審著作領域之審查人名單辦理外審。

第六條 本院教評會辦理審查時,其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業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及格者,其研究成績依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其著作外審審查結果,四位審查人以上給予及格者為通過。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助理教授者,以70分為及格,未達70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副教授者,以75分為及格,未達75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80分為及格,未達80分者為不及格。

第七條 教師升等行政程序預定時程:

一、一般教師預訂時間表:
6月1日前:系所完成審查,將推薦名單資料送院
9月15日前:完成院教評會審議續送外審
        院完成著作外審
                    院完成教評會審查並送請學校審議

二、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申請升等為副教授時,或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可另適用下列預訂時間表:
12月1日前:系所完成審查,將推薦名單資料送院
3月15日前:完成院教評會審議續送外審
      院完成著作外審
      院完成教評會審查並送請學校審議

第八條 本院教評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投票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九條 本院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具體理由於會議記錄中,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

送審人對本院教評會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遵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