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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社會科學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申復案處理要點 |
一、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教師在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中審議的各事項之權益,特依本校 教師升等辦法第 19 條及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 13 點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評審 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教師如對系教評會各項審議之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或系教評會未於 合理期間作成決議,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會提出申復。 申復程序如下: (一) 申復人於收到系教評會之決議通知之日起 7 日內,或在合理期間經過後未 獲致系教評會之決議,應檢具相關資料,並附上申復理由,向本會提出書面申 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本會於收到書面申復書後,由本會召集人(院長)以書面通知系教評會提出 書面說明。 三、本會受理申復案件後,由本會召集人(院長)與其所邀請之本會委員五人組 成專案小組,審議申復案。 四、本會召集人(院長)如有迴避之理由,可自行迴避,或經本會委員一人之聲 請,本會以過半數之決議而決議迴避。 前項情形,代理主席與專案小組成員之產生,由本會以過半數決議選任之。 五、專案小組開會時,應通知申復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系教評會召集人列 席說明。 就申復案件,如有專案小組五位成員認為申復有理由者,得作成:發回系教評 會為或重為審議之決定、逕為決議、變更原決議或作成申復無理由之決定。 六、專案小組應將審議紀錄與申復處理之建議,送交本會,經本會為接受建議 之決議後,以書面函復申復人與相對人之系教評會。 七、本要點經本會通過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