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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
奉教育部84.9.11台(84)高字第4472號函准予備查 奉教育部89.3.13台(89)高(二)字第89030192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98.6.23 97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奉教育部98.07.21台高(二)字第0980123268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107.5.17 106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奉教育部107.06.14台高(二)字第1070087021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
一、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具備應有之學養,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 及學 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一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博士班研究生應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嚴予考核,經資格考核及格後,始得由該系 (所、學位學程)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每學期結束前得辦理一次,由各該系 (所、學位學程)公告考試日期並受理申請。 三、各系(所、學位學程)依其涵蓋之學術領域,訂定考試科目及選考辦法。各研究生按各系 (所、學位學程)規定,於第一次參加資格考核時決定選考科目。 四、資格考核應於入學後4學期內完成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0學期;研究生申請參加各科 目之考試次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各該系 (所、學位學程)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五、各系(所、學位學程)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組織委員會辦理有關考核事宜。資格考 核方式、考試科目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訂定,並明列於各系(所、學位學程)博士學位 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中。 六、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試成績及格後,由各該系(所、學位學程)通知註冊組於成績表備 註欄填註「該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並於報請舉行學位考試時,併同學位考 試委員名冊呈教務長核定。 七、各系(所、學位學程)應根據本實施要點,訂定該系(所、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考核實施要點,經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 八、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