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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場地空間拍攝申請管理要點

112.03.20 館務會議通過

112.03.24 圖書委員會報備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室內外場地空間拍攝行為,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在本館管理之場地空間(以下簡稱場地空間)進行靜態或動態拍攝之行為。

 

三、申請者為教學、研究、出版、宣傳、專題報導或其他目的,得向本館申請借用場地空間 進行拍攝行為。 本館秉持校園中立,對於從事政治性、宗教性、商業性宣傳或有違善良風俗、影響本校 校譽與本館形象、公共安全之虞之拍攝申請,得不予同意。

 

四、借用本館場地空間進行拍攝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企劃資料、劇本或腳本,依下列 規定向本館提出申請並獲核可,始得進行拍攝:

(一)與本校主題相關之拍攝,以於拍攝日 7 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與本校主題不相關之拍攝、及校內外有拍攝企劃與劇本之劇情類影片之拍攝,應於 20 日前提出申請。

(三)場地空間可供拍攝時間為本館開館期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本校期 中考、期末考及其前一週,與重要活動期間,得不開放申請作業。

(四)完成之作品出版或播出時,應註明本館協助拍攝。如為專案合作,得另訂協議書載 明雙方權利義務。

 

五、拍攝行為之限制與注意事項:

(一)拍攝行為不得影響本館館務正常運作,並應遵守本館入館閱覽規則相關規定,保持 閱覽區域安寧,不得高聲交談,亦不得將食物、飲料攜入閱覽區域。

(二)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懸掛布幔等道具或器材,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 行為,應另經本館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始得為之。

(三)應遵守著作權法、讀者隱私權及肖像權相關法規。如涉及讀者或其他第三人權益, 應得其同意。

(四)拍攝影像不得轉為與拍攝目的不符之使用,拍攝作業事實亦不得與申請內容不符。

(五)申請者應負責人員安全及場地整潔,妥善維護本館設備。如造成本館建物、設施、 物品損毀,或第三人受有損失時,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拍攝行為所生廢棄物應自 行清運,如有留置物視為拋棄所有權,本館得逕為處理,處理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六)申請者不得將拍攝許可轉借他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要求其離館,並請求損害賠償。申請者自違 規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六、本館如緊急需用已核准拍攝之場地空間,得於預定拍攝日前至少 3 日,通知申請者取消 使用,並協調延期。申請者不得請求其他賠償或補償。

 

七、申請者得於預定拍攝日前 3 日,向本館申請延期拍攝。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者,本館得 不受理。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使用該場地空間者,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館活動場地空間管理要點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圖書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