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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教師指導碩士生辦法

97年6月16日系務會議訂定

105年6月13日系務會議修訂

108年10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

109年10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

112年3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及確保碩士班教學研究品質,使師生有充足之資源可進行深入的學術研究規劃、方向及架構,並使每位學生均能受到充分之指導,訂定本系教師指導碩士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教師指導碩一新生的名額分配方式:

⑴第一階段:由新生在5月15日前自行找指導教授,每位教授在此階段可收4~5位新生。

⑵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結束後,未收滿4位新生與有意願增收新生的教師,由學術小組進行抽籤分配。抽籤分配的執行順序如下:

⒜第一輪:未收滿4位新生之教師經抽籤一律補滿4位。

⒝第二輪:有意願再多收一位碩士新生的教師,進行抽籤分配。

⒞第三輪:有意願再多收一位碩士新生的教師,進行抽籤分配。

三、每位教師碩一及碩二學生總人數(不含延長畢業年限之碩士生),在任何時間均須保持不超過14人。

四、退休及離職教師之學生,不受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之限制。

五、所有碩士班新生完成選定指導教授後,系辦公室須確認每位老師之新、舊碩士班研究生名單,印製予所有同仁,並提報系務會議同意。

六、研究生(含復學生)若欲更換指導教授,必須徵得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的同意,且由系主任確定是否符合規定,始可更換。若原指導教授不同意,則由系主任先行協調,若仍無法獲得結論,則交由系務會議審議。

七、碩一新生,若在第一學期結束前,未依本系現行『研究生手冊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選定指導教授者,本系將不接受該生修讀論文學分。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