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其任務為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貳、實施對象:教職員工生。
參、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具體作法:
一、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一)本校依據教育部防制準則第7條第4項與第5項規定,設置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下稱防制委員會),由校長指派之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包括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及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外聘學者專家與學生代表,委員任期以1學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二)本校防制委員會依據防制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組成防制委員會與審查小組名單(如附件1)。
二、加強宣導及專業增能
(一)每學期應結合相關會議、導師或教師研習時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如:班級經營策略、輔導諮商技巧等。
(二)學生部分:每學期配合辦理「友善校園週」宣導活動、每學年配合新鮮人成長營及不定期舉辦講座活動,納入防制霸凌宣導內容,宣導通報管道與檢舉機制。
三、積極預防
(一)強化熱點巡查:針對校園安全疑慮處所,由本校駐警隊列入巡查點,並規劃機動巡邏勤務,另與轄區派出所協調合作,建立學校及社區聯繫網絡,協助執行校園周邊危險區域巡邏勤務。
(二)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三)強化警政司法支援網路:與臺南市警察局第一、三、五及歸仁分局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校園安全網絡。
(四)融入課程與班級經營:
1. 利用導生聚會時間(或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進行霸凌實務研析,培養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觀念,遏止霸凌行為產生,並鼓勵學生見義勇為。
2. 對社交技巧不佳、行為明顯地與眾不同、易與他人發生衝突或人際關係處理不當之學生,加強關心輔導,亦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
3. 建立普特合作機制,遇有衝突必要時得向學務處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入班協助。
(五)強化宿舍管理:強化宿舍管理員霸凌防制知能與素養,若遇疑似霸凌事件時,必要時得調整宿舍寢室,以減低人際關係衝突。
(六)積極介入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
1. 知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積極依防制準則第21條處理,採取適當管教措施、懲處或其他適當措施。
2. 學生之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檢舉後,仍得依防制準則第21條處理,採取正向管教、懲處、輔導或其他適當措施。
3. 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並本權責協助與輔導。
4. 接獲檢舉時,應積極關懷當事人狀態,必要時,視當事人需求,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七) 積極向教職員工教育宣導:針對碩博士班指導教授、球隊教練、宿舍管理人員、實習指導人員等教職員工,進行教育宣導,以提升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
肆、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之具體作法
一、暢通檢舉管道、加強保密及安全性:
(一) 本校校園霸凌事件反映專線(06-2381187);電子郵件信箱(em50700@email.ncku.edu.tw),校園霸凌事件申請書(如附件2)。
(二) 本案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者,經查證屬實者,本校均不會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惟若為誣告者,亦需承擔個人之法律責任。
(三) 對檢舉人、案件之當事人、證人及協助調查者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皆應予以保密。
(四) 若霸凌或偏差行為已發生而有旁觀學生制止,應予鼓勵並對其採取遏止霸凌或偏差行為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二、明定分工職掌、落實通報義務:
(一) 本校防制校園霸凌業務各處室權責劃分(如附件3)。
(二) 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校安中心通報,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三、配當合適空間、處置依法規定:
(一) 應事先就案件處置之會前會、調查/調和會議、訪談之場地、錄音或錄影器材、資料保存設備,視特性周全安排。
(二) 處理疑似霸凌案件應依據防制準則標準作業流程,並利用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工作手冊表單,以完善處理程序。
四、化解衝突、回歸正常學習:
(一) 遇有生對生紛爭,學校應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二) 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
(三) 必要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四) 教導當事人雙方承擔責任、道德學習、有尊嚴的對話及修補傷害,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伍、獎勵:依據本校相關獎勵辦法與規定,對執行本案有功人員辦理敘獎。
陸、經費支應:由校內相關經費項下核支,辦理內容如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交通費、資料費、誤餐費等項目,經費預算約八十萬元內(如附表)。
柒、本實施計畫經防制委員會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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