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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經費收支管理要點

98.10.21 98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8.10.28 第 16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3.15 98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5.19 第 16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7.14 第 691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10.08 9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1.24 第 16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8 第 724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1.05.23 100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1.21 第 16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11.22 111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1.12.21 第 21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為有效運用、管理及監督碩士在職專班經費收支,以協助校務之推動,特訂定 本要點。

二.碩士在職專班之經費來源為學雜費及學分費收入。由該經費總額提撥 27%為「校管理費」,餘 73% 則由各院系所依學校相關規定自行控管,並自負盈虧。所提撥校管理費用中,學院分配 4%、 圖書館分配 1.5%、計網中心分配 1.5%。 管理學院之 EMBA、IMBA 班收入分配比例,準用本要點辦理。

三.碩士在職專班之學生完成註冊繳費後,因故休學、退學者,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 退費基準表之規定,辦理退費。

四.碩士在職專班相關之授課鐘點費、工作補助費及結餘款之規定如下:

(一)碩士在職專班授課鐘點費支給標準,得依收入經費比照教師鐘點費之計算,最高不得超 過 5 倍;但聘請國外專家學者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7,200 元為原則; 國內聘請專家學者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 4,800 元為原則。

(二)論文指導費比照日間部一般碩士生,於畢業時一次支給不超過 4,000 元為原則。

(三)視課程需要及經費許可下,任課教師得編列講義編撰費,但每小時不得超過 1,000 元為 原則。相同講義不可重複報領編撰費。

(四)已支付所有專班所必要支出費用後,如仍有餘額,始得支付負責碩士在職專班業務之策 劃、推動與督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班主任、導師等)工作費,每 月以不超過 8,000 元為原則。每學年最多以 12 個月計算。

(五)各院系所開設專班課程之教師授課鐘點費、學位考試經費、論文指導費等相關教學支出, 應於各院系所分配之經費額度內自行控管使用。如不敷支付各項津貼支出時,得支付部 分,由該班主管決定之。

(六)學者專家演講費及上述各款支給標準,如因特殊需要支給較高標準,應專案簽奉校長核 准。

(七)各開班系所未聘用專任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者,因業務需要須在例假日或夜間上班之相關 兼辦工作人員,每月申請支給加班費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原則(加班費由各院系所分配之 經費額度內自行 控管使用)。

(八)碩士在職專班之經費若有結餘,由各院系所繼續使用。

五.碩士在職專班管理費及結餘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儀器設備之購置及維護等。

(二) 對學校學術研究及教學發展有關事項之支援。

(三) 編制內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專案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薪資之 支應。

(四) 講座經費之支應。

(五) 教師敎學及學術研究奬勵之支應。

(六) 出國旅費及舉辦學術會議之支應。

(七) 車輛租賃經費之支應。

(八) 新興工程之支應。

(九) 因應自償性支出之舉借及償還財源之控管。

(十) 其他與碩士在職專班或院系所務發展相關事項之支應。

六、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