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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主管會議規則

110.12.22 11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院內重要行政事項,設置「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主管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院行政規章。

二、本院重要行政事項。

三、本院及各系所教學、研究及服務等綜合性事項。

四、院長交議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由本院院長(兼主席)、副院長及院內各系所主管組成。

本會議因院務運作需要,得邀請院級非編制主管、相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院級非編制主管經主席同意,得參與議案表決。

第四條

本會議由院長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者,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並享有委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本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
本會議之表決方式,得採舉手、投票或其他方式行之。
一般提案表決,得採多數決或共識決。重要議案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臨時動議應有出席委員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其決議方式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規則經本院主管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送院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