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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

107年12月12日107學年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院級中心之設置、管理及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為推動院務發展,本院得設各中心,依本原則組成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各中心設置、管理及裁撤之評議業務。

三、評議委員會之組成,由院長聘請校內外相關領域之教授、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聘期一年。

評議委員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評審新成立中心之設置、組織、架構。

(二)監督各中心之運作及發展,並考核其成效、裁併。

(三)協調各中心與其他單位相關業務之相互配合與支援。

評議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評議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半數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四、申請設置中心應研擬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要點送評議委員會審議。

五、各中心依其設置性質,審議程序如下:

(一)編制外中心:經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提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報請校方核定。

(二)編制內中心:經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提送院務會議、校主管會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行政程序修正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納入本校組織規程。

六、各中心成立滿一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須進行評鑑,嗣後每二年至少評鑑一次;其評鑑內容、項目及其百分比,由評議委員會議定之。

七、各中心裁撤之事宜,由委員會議定之。各中心經評議委員會決議裁撤者,依本原則第五點規定完成裁撤程序。

八、本原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校方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