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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教師聘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並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所之任務與發展有所助益者。

二、申請老年醫學相關領域者,需有國内或國外老年次專科醫師資格。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前項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三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本校教師之聘任除短期以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與聘期外,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三年以後續聘之每次均為二年。教師長期聘任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三條之一

本所教師之聘任、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四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本所、醫學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不通過者,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但於初續聘期間經審議通過延長服務者,視為同意續聘;或新聘副教授已完成教授升等者,得視為同意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新聘講師、臨床教師原則比照辦理。

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第五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聘期屆滿得以續聘,聘期屆滿不再續聘謂之不續聘,聘期中由本校主動解約者謂之解聘,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謂之停聘。教師不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理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之。

第六條

本所教師如有教師法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所教師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大學法、教師法或相關法令,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二、本所教師評量要點第五點規定者。

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

四、其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師有教師法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本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第六條之一

教師聘任後,如假借其職務上行使審查公權力或使用公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並遭起訴者,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及其違反情節輕重審議,得停聘兩學期以上五學期以下。

第六條之二

教師停聘期間,本所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期滿或停聘原因消滅,並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依行政程序通過,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停聘期間屆滿前或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七條

在不違背學術自由前提下,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依其違反情節之輕重,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停權措施:

一、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聘約,有具體事實,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者。

二、本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之情事,未被起訴者。

三、執行教師職務或教學研究服務相關行為違反法令規定,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者。

四、行為有損校譽者。

前項停權措施如下:

一、不得擔任各級行政、學術主管職務。

二、不得擔任教評會及其他指定委員會之委員。

三、不得辦理借調。

四、不得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計畫。

五、不得休假研究。

六、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七、不得執行研究計畫。

八、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九、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十、不得指導新研究生或其他指定年級研究生。

十一、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十二、不得推薦參加校外活動。

十三、不得升等。

十四、其他。

第八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以下資料各一式三份,請縮至A4尺寸並依序裝訂):

一、 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 履歷表。

三、 個人資料表。

四、 擬聘/新進人員體檢檢核表。

五、 學歷證件: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相關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六、 經歷證明:服務證明書(包含主治醫師年資)、在職證明書正本、教育部頒訂教師證書、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七、 推薦函三封。

八、 著作目錄表。

九、 送審著作本文。

十、 專任教師請附校教師延攬規劃委員會核定員額函文、職缺公告之訊息,申請兼任、臨床教師免附。

十一、曾參與教學活動之相關事蹟。

第九條

持國外學歷送件申請者,另需繳交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完成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單,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校新聘教師國外學歷採認作業規定審查。

第十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教師聘任應包括公開演講或面談之審查程序。

第十一條

本所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初審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通過後向醫學院推薦,由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及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第十二條

本所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第十三條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或講師者,如為境外學歷,應由所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如符合規定,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比照升等辦法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經所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由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外審作業應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時限前完成。相關前置作業,聘任單位應視作業所需時間提前辦理。

聘任程序完成,依規定檢件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備查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算。

第十四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本所應提前於以下時間點將資料送醫學院,以利院於於八月十五日前(二月一日起聘)或二月底前(八月一日起聘)前將有關資料送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外審結果彙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依規定檢件報請教育部核備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計。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