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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 博士班獎助學金獎勵要點 |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 |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並具研究及學術發展潛力新生就讀本所博士班,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自一百一十一學年度第2學期起,經本校博士班甄試、考試進入本所就讀,並有研究及學術發展潛力之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兼職工作者。在本校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者,不在此限。 (二)、錄取當學年度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第三條 本獎助學金核給每學年度入學博士班新生至多一名,核給期間自入學學年度起至多共計四學年。獎勵期間給予學雜費全額補助 (含學雜費基數新臺幣34,740元與基本學分費新臺幣22,800元,共計新臺幣57,540元/每學期),如已領有其它獎學金補助學雜費者,則不予補助。並於每個月提供生活助學金最高新臺幣12,000元。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加上該學年度之博士班招生甄選小組委員四名委員共五名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五條 核准獎助期間,審查委員會每年定期審議獎助生之獎助金續領核發。該獎助生如就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休學、保留學籍、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二)、入學後第二學年開始,前一學年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或操行成績未達A者。 (三)、入學後第二學年開始,未能通過相關之資格考與合格學術研究表現者。
第六條 獲獎生之資格考與英文能力要求,比照本所博士班修業規則辦理。
第七條 領取本獎助學金者,經查如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助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懲處。
第八條 本獎助學金得視經費編列情形調整額度或停止本辦法之實施。
第九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