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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候選人評鑑細則

94年11月22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授會議通過

98年12月9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2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1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14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1月25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評鑑博士班研究生,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評鑑,除別有規定外,依本細則實施。

 

第三條 本系實施博士班研究生評鑑原則如下:

一、 每位博士班研究生均須接受一次評鑑。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於修畢三分之二畢業最低學分總數,得提報論文計 畫書並經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申請參加評鑑。通過評鑑後,取得博士 候選人資格。

三、 申請接受評鑑之博士班研究生,由本系針對其學業、研究情形及發表 著作進行評鑑。

 

第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評鑑程序如下:

一、每年五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申請評鑑之研究生須填送申請表, 並繳交學業成績單、具體研究及發表之著作,向本系提出申請。

二、評鑑委員會應於六月三十日及一月三十日以前評鑑完竣,並將結果送交 本系主任及申請人。

 

第五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評鑑項目如下:

一、參與之研究計畫或學術研討會等。

二、論文準備進度(論文計畫書審查)。

前項之評鑑項目所佔比率以參與之研究計畫或學術研討會(50%)、論文準 備進度(論文計畫書審查)(50%)為原則。

 

第六條 評鑑委員會應對申請人做出及格或不及格之評定,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申請評鑑而被評定為不及格者之後,得補充資料敘明理由,於該學期結束前 請求評鑑委員會再議,再議以一次為限,即告確定。

 

第八條 評鑑結果確定不及格者,得於兩學期後再次提出評鑑申請。

 

第九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未依本辦法申請評鑑,並經評鑑評定為及格者,不得提出 論文,進行口試程序。

 

第十條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