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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稽核設置及作業要點 |
111年12年14日 111年度第7次監督會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作,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簡稱創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置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或委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稽核任務。 (一)前項稽核人員須具備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且非本校及本學院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 (二)稽核人員之聘任或委外辦理須經監督會同意。 三、稽核人員之任務如下: (一)查核本學院財務報表。 (二)查核本學院內部控制建置及執行情形。 (三)評估本學院經營績效。 四、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監督會同意後實施。 (一)稽核人員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學院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前項年度稽核報告所列缺失或異常事項,經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三)第二項年度稽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相關資料,應於向監督會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五、稽核人員執行任務,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六、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本學院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監督會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調整職務或終止委任。 七、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係指有下列情事: (一)本學院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本學院規章。 (二)本學院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本學院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八、稽核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不當對外揭露本學院業務或技術之秘密,離職、退休或終止委任亦同。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創新條例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監督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