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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111.12.15校教評核備通過) |
111.07.08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11.09.22院務會議通過111.12.15校教評核備通過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教師評量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醫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所專任教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三、 本所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十五分者: 1. 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 研究類: (1)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 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本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四、 本所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所、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本校教學傑出奬一次或教學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曾獲本校輔導傑出奬一次或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四)本校特聘教授。 (五)本院年度最佳論文獎或曾發表Impact Factor 5.0 以上之期刊或或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五以內的期刊(若該領域少於20種期刊則以該領域排名第一的期刊)發表論文至少一篇以上,並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六)任職期間經本校或本院推薦出任建教合作醫院之正、副院長或學術研究機構(如中研院、國科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及政府行政機構之一級以上主管且貢獻卓越者。 (七)曾獲三次附設醫院臨床服務評量優等或臨床服務具有獨特性且不可或缺,得由所長向附設醫院院長推薦並簽准核可,且經本所教評會通過者。 五、 評量項目: (一)教學:依本院教學績效評估標準。 1. 教學投入項目:教學時數、課程負責人、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 2. 教學成果項目:學生反應、年度院遴選優良教師;傑出教師、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 壁報或口頭報告、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 (二)研究: 1. 列出近五年研究成果,包括論文、著作、專書及專利。 2. 獲得研究計畫之件數、補助金額及技轉金額。 (三)輔導及服務: 1. 一般服務:各級行政業務、委員會工作、社團指導及其他學術活動、受評期間每年至少一個服務性質之活動。 2. 臨床服務:原則上包括看診及開刀績效、會診品質與效率、病歷書寫、創意性的醫療服務等,其比重得依各科之特色而定,並得參考附設醫院臨床服務評估標準辦法。 六、評量標準及程序: (一)評量標準為教學30%、研究40%及服務與輔導30%。受評成績經本所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初審通過。 (二) 初審通過者,提送本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七、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為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為通過第一次評量。 八、 本所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評量不通過者,本所教評會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本所教評會應通報院教評會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所(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九、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不得擔任行政主管或各單位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委員;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十、 本所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一、 本所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二、本所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三、本所專任教師應於通知日期前將審查資料送至本所教評會,並於4月15日前完成辦理初審。 十四、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7 日內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送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