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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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分醫所教評會設置辦法 |
91.08.19 九十學年度所務會議訂定通過、91.10.22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92.04.14 九十一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7.10.20九十七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4.29九十七學年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11.06.23 一百一十學年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7.06所教評會修正通過、111.08.08 院教評會修正通過、111.09.2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法治1111011、111.12.15校教評會通過 |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醫學院分子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本所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如所長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所務會議推選之,但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 (一)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專任教授推選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二)於所務會議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選出,連記人數以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四捨五入)為限,就得票數多寡依序產生。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如本所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所務會議優先自本所合聘教授及副教授選聘擔任委員,若人數再不足,則得再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及合聘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及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會審議之事項(如推薦教師延長服務、教師進修......等)。 第五條: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由本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所教師升等辦法,由本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六條: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兩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